攀人社发〔2020〕190 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各企业:
为帮助疫情期间抗疫保供困难企业降压减负,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7号)文件,在我市开展失业保险支持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抗疫保供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现就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要求
在统筹考虑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承载能力,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标准的原则,对疫情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抗疫保供中小微困难企业开展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属于农业、工业、商贸流通领域(含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商务服务业,下同)、住宿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物业管理业中的攀枝花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以下要求的抗疫保供企业:
农业:涉及农林牧渔生产、加工及销售的企业;
工业: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粮油、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盐业、矿泉水等);水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企业;
商贸流通领域:疫情期间承担了保障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市场供应的相关企业;
住宿业:各级政府指定营业的住宿企业(含星级饭店、星级乡村酒店);
餐饮业:各级政府指定营业的餐饮企业(含星级农家乐);
交通运输业:承接各级政府、部门下达抗疫物资、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承接各级政府、部门下达公共交通保障任务的公共运输企业;参与“春风行动”的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场。
物业管理业:疫情防控期间,具有在管项目并按防控要求开展工作,未擅自降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未被相关部门处罚或给予信用扣分的物业服务企业;
3. 疫情期间未停止生产、经营;
4. 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108号)中确认的大型企业(附件4);
5.2019年度亏损,且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 100%;
6.2020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正在履行的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
7.非省、市限制发展行业及去产能行业的企业;
8.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9.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10.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认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条件。
(二)申报资料
1.《攀枝花市困难企业认定及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附件1,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2019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盖章);
4. 2020年生产经营计划(正在履行的、新签订的订单、意向协议)(复印件,盖章);
5. 属于抗疫保供企业且疫情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
6. 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复印件,盖章)。
(三)认定程序
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据自愿原则在8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疫情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抗疫保供困难企业认定申请(企业涉及多种生产经营的,由涉及抗疫保供业务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市属企业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其它企业向注册地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受市、县(区)抗疫指挥部指定或委托开展抗疫保供的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其它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由指定或委托的市、县(区)抗疫指挥部认定。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区)抗疫指挥部认定审核通过,并在相应网站公示(附件2)5日无异议后,被认定为困难企业。
三、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审核
(一)返还条件
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县(区)抗疫指挥部认定的抗疫保供中小微困难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1.在攀枝花市独立参加所有社会保险;
2.2019年1月-12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攀枝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4.不属于“失信企业”范围;
5. 中小微企业2019年度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裁员率计算方法:
(1)企业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大于或等于2018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时,视为未裁员。
(2)企业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2019年退休、在职死亡、非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大于或等于2018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时,视为未裁员。
(3)企业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小于2018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计算公式〔2018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2019年退休、在职死亡、非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数)〕/2018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退休、在职死亡、非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数由就业经办机构从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系统中提取。
(二)返还标准
补贴标准由6个月的攀枝花市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1320元)和补贴职工人数确定。即:1320元×补贴职工人数×6个月。其中职工人数为企业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且计算人数最高不超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最高人数。
(三)申请时间
2020年6月1日—2020年9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资料
1.困难企业认定申报资料(1套);
2.企业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
3.企业裁员情况说明及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环保政策,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承诺书(原件)。
(五)申报方式
1.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市属企业持相关资料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申报,其他企业由营业执照注明的住所地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受理并汇总资料后统一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申报。受理单位在综柜系统提取《稳岗返还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确认表》并核算裁员率、核查稳岗返还兑现情况,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申请企业违法失信情况(裁员率不合格及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初审不通过)。
2.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根据申报资料函报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核对申请单位向两个部门报送的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数据是否一致;函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认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环保方面政策,是否为省、市限制发展行业及去产能行业的企业。
(六)审批、拨付流程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部门反馈情况进行初审,核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金额。将初审合格的企业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审。会审合格的在人社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附件3)。经公示无异议的,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至企业银行帐户。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已领取补贴的追回资金,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困难企业审查认定工作,加强对困难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状况的核查,对核查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函告人社、财政部门停止支付返还资金,已支付的要配合做好资金追回工作。
(三)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企业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凭证报就业经办机构核验,超出使用范围的予以追回。
(四)医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困难企业返还政策,按《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做好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支持医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20〕37号)执行。
(五)“返还其上年度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稳岗返还政策仍按《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 枝 花 市 财 政 局 关于做好 2020 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岗位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20〕25 号)、《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2020 年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攀人社发〔2020〕35 号)执行。
(六)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与稳岗返还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已兑现2020年度稳岗返还的企业,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在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将扣减已支付的稳岗返还资金。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作。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返还政策是当前“稳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加强基金监督。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确保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市人社、财政部门将随机抽查申报企业情况,凡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取消本年度享受稳岗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各县(区)人社局要在本通知下发后及时组织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上通告、短信推送等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报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积极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知晓政策、运用政策。
(四)加强跟踪监测。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动态掌握困难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及时将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补贴企业的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人社部开发的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http://wgbt.mohrss.gov.cn)。
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解释。
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东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2227173;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5566544;仁和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2905723;盐边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8653913;米易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8170245;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接件窗口3378073。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政策咨询:3359922;
附件1.攀枝花市困难企业认定及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
2.关于申请2020年度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名单的公示(样表)
3.关于申请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企业名单的公示(样表)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下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108号)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攀枝花市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攀枝花市农业农村局 攀枝花市商务局
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4 关于下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pdf 附件3.doc 附件5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