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人社发〔2021403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文件,为做好我市返乡农民工创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标准

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10000/人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放宽到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返乡创业农民工指有外出务工经历,并在2019424日后在攀枝花创业的攀枝花市农村户籍人员。

二、补贴申请材料

(一)攀枝花市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户口簿或本人享受集体土地相关权益证明(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复印件);

(三)银行卡(复印件);

(四)外出就业证明材料,提供至少1种(复印件):

1. 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省内缴费可由社保系统验证);

2. 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协议,及对应期限内的银行工资流水;

3. 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就业期间的银行工资流水;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5. 用人单位签章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就业系统内有转移就业记录;

6. 就业系统内有转移就业记录,且就业地在市外的务工人员无法提供以上就业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经乡(镇)核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属实的其它就业证明材料,

7.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无法由就业信息系统验证的,须提供纸质材料)

8. 正常经营1年(或6个月)以上的经营记录。

三、申请、核拨流程

申请人通过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03.218.134/)向创业地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无法自行申报的,可由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就业信息系统代为申请。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就业信息系统完成初审流程,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将补贴信息公示5日(附件2),无异议的,由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

(一)补贴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1231日。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其创办的主体须处于存续期。

(二)本补贴不能与大学生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同时享受,且创业补贴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多人共同创办同一实体的,一人申领补贴成功后其他人不得再次以该实体为申报对象。

(三)扩权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实施本年度补贴政策。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对骗取、套取国家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省对政策进行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2. 攀枝花市      补贴公示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11020

附件1.docx

附件2.docx